問題詳情

一、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在 107 年度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如何辦理決算、清算申報?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是否亦需辦理決算、清算申報?(15 分)若某公司採曆年制,於 107 年 5 月 31 日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該公司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決算申報,經通報該公司 107 年 1 月 1 日至 107年 5 月 31 日之營業收入為 2,000,000 元,利息收入為 50,000 元,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為 10%,則稽徵機關對其核定之應納稅額為多少?(請列出計算式,否則不予計分)(1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80263
統計:A(8),B(34),C(669),D(47),E(2)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刑事訴訟法第322條

用户評論

【用戶】MR邊際收益 MC邊際成本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237 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用戶】阿文仔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選項A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