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g Diana】評論
第17條 記帳士不得為下列各款行為:一、未經委任人之許可,洩漏業務上之秘密。二、對於業務事件主管機關通知提示有關文件或答覆有關查詢事項,無正當理由予以拒絕或遲延。三、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四、將執業證書出租或出借。五、幫助或教唆他人逃漏稅捐。六、對於受委任事件,有其他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第18條 記帳士因懈怠或疏忽,致委任人或其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第26條 記帳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因業務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者。 二、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者。 三、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移送法辦者。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