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悅悅】評論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5條 :營利事業重估資產之範圍,限於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所稱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與無形資產三類。土地如有調整帳面價值之必要,應依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租用其他事業或個人之資產或已出售而尚未交付之資產,不論其資產本身或增添部分,均不得重估。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2條 :六、固定資產:指所得稅法第五十條所稱之固定資產,包括建築物、裝修附屬設備及船舶、機械、工具、器具等項,以及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列之細目。七、遞耗資產:指所得稅法第五十九條所稱之遞耗資產,包括礦藏、森林、樹、油井等天然資源。八、無形資產:指所得稅法第六十條所稱之無形資產,包括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項目。存貨不應辦理重估價,應於期末採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法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