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yal】評論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5條:二、短期性之投資,包括下列會計項目,其有提供債務作質、質押或存出保證金等情事者,應予揭露。 (一)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持有供交易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二)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被指定為備供出售之非衍生金融資產,應以公允價值衡量。 (三)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投資於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或與此種權益工具連結且須以交付該等權益工具交割之衍生工具,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金融資產。 (四)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流動:指持有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具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之債務工具投資,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五)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流動:指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在一年內到期之部分,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六)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流動:指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衍生金融資產,應以公允價值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