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評論
第61條-商業有支付員工退休金之義務者,應於員工在職期間依法提列,並認列為當期費用。 (B)第64條-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 (C) 但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 其股利應認列為費用。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