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行政處分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B)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C)除去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則全部無效
(D)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不得依職權確認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1),B(0),C(0),D(1),E(0)

用户評論

Tina櫻】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A)行政程序法第 112 條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B) (C)行政程序法第 113 條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D)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