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悅悅】評論
選項(C)參考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相關函釋商業負責人為通知處分陳述意見之相對人 按商業登記之撤銷或廢止應依商業登記法第6條第2項、第7條及第29條第1項各款規定辦理,凡符合上開規定之法定程式及要件者,並踐行行政程序法第102條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程序,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即得撤銷其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又依本法第20條規定,商業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事項而未登記,或已登記事項有變更而未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善意第三人。是以,應以登記之商業負責人為通知處分陳述意見之相對人。(經濟部九七、三、二六經商字第0九七0二三一二五一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