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甲公司為乙公司法人股東,指定張三代表行使職務,若①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甲公司當選為董事及董事長,或②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張三當選為董事及董事長,則乙公司登記之董事、董事長為何者?
(A)董事、董事長皆為張三
(B)董事、董事長皆為甲公司
(C)①董事、董事長皆為張三②董事、董事長皆為甲公司
(D)①董事、董事長皆為甲公司②董事、董事長皆為張三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66667
統計:A(0),B(1),C(0),D(2),E(0)
用户評論
【Chang Diana】評論
第 27 條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對於第一項、第二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