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38 依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規定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幾年不行使而消滅?(A)年;5 年 (B)年;2 年 (C)年;2 年 (D)年;5 年修改成為38 依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規定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幾年不行使而消滅?(A)2年;5 年(B)1年;2 年(C)2年;2 年(D)1年;5 年
【悅悅】評論
行政程序法 第121條: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