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HUEICHI】評論
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5條 :公司為合併時,應於實行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分別依下列各款申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合併基準日核准合併登記者,不再此限。一 存續之公司為變更之登記。二 消滅之公司為解散之登記。三 另立之公司為設立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