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依現行記帳士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記帳士因業務之犯罪行為經移送法辦者,應付懲戒
(B)記帳士應付懲戒者,由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C)記帳士受申誡處分 3 次以上者,應另受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
(D)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五年者,應予除名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1),B(0),C(1),D(0),E(0)

用户評論

Lay Fon】評論

記帳士法第26、27條:記帳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一、因業務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者。二、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者。三、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移送法辦者。四、違反其他有關法令,受有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足以影響記帳士信譽者。五、違反記帳士公會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者。六、其他違反本法規定者。記帳士懲戒處分如下:一、警告。二、申誡。三、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四、除名。記帳士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另受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五年者,應予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