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悅悅】評論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7條:投資性不動產,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而由所有者或融資租賃之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動產。投資性不動產應按其成本原始認列,後續衡量應以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及累計減損之帳面金額列示。但配合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之母公司依其他法令辦理者,不在此限。
【wen】評論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8條: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指用於商品或勞務之生產或提供、出租予他人或供n管理目的而持有,且預期使用期間超過一年之有形資產,包括土地、建築n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及辦公設備等會計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