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A 有限公司,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130 萬元,有甲(出資 40 萬元)、乙(出資 30 萬元)、丙(出 資 30 萬元)、丁(出資 20 萬元)及戊(出資 10 萬元)共 5 位股東,公司章程規定設董事一人,但對股 東表決權之行使、公司解散事由等無特別規定,目前董事由甲擔任之。乙擬將其出資全部轉讓給庚,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之出資轉讓應經其他股東至少 3 名之同意
(B)乙之出資轉讓應經出資合計超過 50 萬元之其他股東的同意
(C)乙之出資轉讓應經其他全體股東之同意
(D)乙出資之轉讓對象限於公司其他股東,因此不得轉讓給庚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0),B(0),C(1),D(0),E(0)

用户評論

【用戶】Chang Diana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第 111 條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前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公司董事非得其他全體股東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將股東之出資轉讓於他人時,應通知公司及其他全體股東,於二十日內,依第一項或第三項之方式,指定受讓人;逾期未指定或指定之受讓人不依同一條件受讓時,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乙為一般股東,應經過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5人×1/2=3,無條件進位到整數)。

【用戶】Chang Diana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第 111 條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前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公司董事非得其他全體股東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將股東之出資轉讓於他人時,應通知公司及其他全體股東,於二十日內,依第一項或第三項之方式,指定受讓人;逾期未指定或指定之受讓人不依同一條件受讓時,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乙為一般股東,應經過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5人×1/2=3,無條件進位到整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