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檢察官起訴甲搶奪乙脖子上之金項鍊,法院審理中發現甲實際係猥褻行為,而致該項鍊脫落。法院就本案應如何處理?
(A)法院應將起訴法條從搶奪罪變更為強制猥褻罪
(B)法院必須先踐行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告知義務後始能變更起訴法條
(C)法院應為甲無罪之判決
(D)法院應命檢察官追加起訴強制猥褻罪後始得繼續審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18605
統計:A(5),B(10),C(18),D(7),E(0)

用户評論

【用戶】Ma An To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不知道我的想法對不對:檢察官起訴325搶奪,但甲只有224猥褻故意,325搶奪不具故意,也不罰過失--無罪但問題是剩下的224怎麼處理?具有案件單一性,法官也應該審查224吧

【用戶】Fitzrovia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保護法益不同,不能變更

【用戶】Fitzrovia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保護法益不同,不能變更

【用戶】金星逆行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法院可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須基於起訴事實同一的基礎上才行, 至於起訴事實是否具備同一性, 則有學說上的爭論, 以往法院見解偏向「基本事實同一說」, 近來則陸續出現「侵害性行為同一說」的見解。資料來源:刑事訴訟法之部----變更起訴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