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公務上的侵占罪之侵占標的物,係下列何者?(A)僅公務上持有的公家物品 (B)僅公務上持有的私人物品 (C)公務上持有的公家及私人物品 (D)公務上持有及非持有之物品

【評論內容】

刑法336第一項是雙重身分犯,「公務」身分是加重處罰,若不具備公務身分仍成立335第一項侵占「他人之物」,因此可推論336的侵占標的包括「公務」+「公家之物」+「私人之物」

【評論主題】公務上的侵占罪之侵占標的物,係下列何者?(A)僅公務上持有的公家物品 (B)僅公務上持有的私人物品 (C)公務上持有的公家及私人物品 (D)公務上持有及非持有之物品

【評論內容】

刑法336第一項是雙重身分犯,「公務」身分是加重處罰,若不具備公務身分仍成立335第一項侵占「他人之物」,因此可推論336的侵占標的包括「公務」+「公家之物」+「私人之物」

【評論主題】2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之支出不屬於國家預算應優先編列之項目?(A)對於失業者提供就業服務 (B)對於勞工提供全民健保補助(C)對於低收入者提供生活扶助 (D)對於國民教育經費之提供

【評論內容】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C)和國民就業(A)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D)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n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n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n予以保障。n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n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評論主題】1 依司法院釋字第 392 號解釋,關於憲法第 8 條所稱之司法機關與法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司法機關」,僅指憲法第 77 條規定之司法機關,不包括檢察機關(B

【評論內容】

A)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司法機關」,自非僅指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之司法機關而言,而係包括檢察機關在內之廣義司法機關。

B)憲法第八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法院」,應指包含檢察機關在內之廣義法院

C)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所規定之「審問」,係指法院審理之訊問,其無審判權者既不得為之,則此兩項所稱之「法院」,當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之謂。

D)於法院外復賦予檢察官羈押被告之權;同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賦予檢察官核准押所長官命令之權;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賦予檢察官撤銷羈押、停止羈押、再執行羈押、繼續羈押暨其他有關羈押被告各項處分之權,與前述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意旨均有不符。

【評論主題】25 依「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A)留置因涉及人身自由保護,應有法官保留之適用(B)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由內政部訂定(C)實施暫時留置,應注意被

【評論內容】

A) 法官保留的意思是留置與否須經法院審查

依照入移法64條的授權,移民署人員本就能自行決定留置,不需法院審查,故不屬於法官保留。

【評論主題】依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甲之土地經地政事務所在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土地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管制仍應受原『田』地目之限制」。【題組】18 該註記係何性質?(A)行政處分 (B)一

【評論內容】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本土地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管制仍應受原『田』地目之限制」,法律並未規定發生如何之法律效果。系爭註記所在之土地,因該註記之存在,可能使得第三人望之卻步n,影響土地之交易情形,事實上影響土地所有權之圓滿狀態,乃事實作用,而非法律作用。系爭註記既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

【評論主題】69.刑法第 339 條通姦罪之追訴權時效為多久?(A)30 年(B)20 年(C)10 年(D)5 年

【評論內容】

1F的答案再參照刑法80條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評論主題】11 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但下列何種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不在此限?(A)簡任第十

【評論內容】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

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但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不在此限。

警監1階最高,因此警監3階警監4階--須向內政部申請

警正1階--等同薦任9職等--不須向內政部申請

【評論主題】4.甲任由其所飼養的狼犬追咬乙,乙為了避免被咬,搶取丙的雨傘回擊狼犬,結果擊退狼犬,雨傘也斷了。關於本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任由狼犬追咬乙可能為不純正不作為之傷害行為(B)乙搶取丙的雨傘之行為

【評論內容】

對於動物之侵害:如果非無主物(有主人),且為人為支配下產生的動物侵害,可以視為動物所有人加害行為的一部份,而主張正當防衛(D)

但搶取丙雨傘,丙不是不法侵害的來源(不是動物所有人),不成立正當防衛。--(B)錯誤

【評論主題】25 檢察官起訴甲搶奪乙脖子上之金項鍊,法院審理中發現甲實際係猥褻行為,而致該項鍊脫落。法院就本案應如何處理?(A)法院應將起訴法條從搶奪罪變更為強制猥褻罪(B)法院必須先踐行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告

【評論內容】

不知道我的想法對不對:

檢察官起訴325搶奪,但甲只有224猥褻故意,325搶奪不具故意,也不罰過失--無罪

但問題是剩下的224怎麼處理?

具有案件單一性,法官也應該審查224吧

【評論主題】17 具體危險犯必然具備下列何種犯罪屬性?(A)舉動犯 (B)結果犯 (C)己手犯 (D)故意犯

【評論內容】

具體危險犯=對保護法益有無造成危險需要具體審查

雖不以造成實害結果為必要,但個案審查時須在「客觀」上發生一定之危險--列入結果犯

【評論主題】20 下列何者進入中華民國須辦理我國簽證?(A)無戶籍國民 (B)大陸地區人民 (C)外國人 (D)澳門地區人民

【評論內容】我的想法是:依照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簽證是核發給外國護照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簽證,指外交部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核發外國護照以憑前來我國之許可。因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地區居民身份特殊,不將這些人的旅行證件視為外國護照,故不適用

【評論主題】14 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3 條之規定,在直轄市層級的主管機關是:(A)直轄市政府(B)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所屬各專勤隊(C)直轄市警察局(D)法務部調查局調查站

【評論內容】第 3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評論主題】公務上的侵占罪之侵占標的物,係下列何者?(A)僅公務上持有的公家物品 (B)僅公務上持有的私人物品 (C)公務上持有的公家及私人物品 (D)公務上持有及非持有之物品

【評論內容】

刑法336第一項是雙重身分犯,「公務」身分是加重處罰,若不具備公務身分仍成立335第一項侵占「他人之物」,因此可推論336的侵占標的包括「公務」+「公家之物」+「私人之物」

【評論主題】公務上的侵占罪之侵占標的物,係下列何者?(A)僅公務上持有的公家物品 (B)僅公務上持有的私人物品 (C)公務上持有的公家及私人物品 (D)公務上持有及非持有之物品

【評論內容】

刑法336第一項是雙重身分犯,「公務」身分是加重處罰,若不具備公務身分仍成立335第一項侵占「他人之物」,因此可推論336的侵占標的包括「公務」+「公家之物」+「私人之物」

【評論主題】9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下列何者敘述錯誤?(A)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4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超過183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B)為臺灣地區人民合法配偶之

【評論內容】(B)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15條(有犯罪紀錄) 得撤銷廢止許可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 (撤銷廢止許可)得強制出境

【評論主題】40 外交護照之適用對象,不包括下列何者?(A)外交公文專差(B)中央政府派往國外負有外交性質任務之人員(C)中央政府派往國外負有外交性質任務人員之眷屬(D)政府間國際組織之中華民國籍職員

【評論內容】104年修正後條號:第 9 條外交護照之適用對象如下:一、總統、副總統及其眷屬。二、外交、領事人員與其眷屬及駐外館處、代表團館長之隨從。三、中央政府派往國外負有外交性質任務之人員與其眷屬及經核准之隨從。四、外交公文專差。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第 10 條公務護照之適用對象如下:一、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之人員及其眷屬。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出國之人員及其同行之配偶。三、政府間國際組織之我國籍職員及其眷屬。四、經主管機關核准,受政府委託辦理公務之法人、團體派駐國外人員及其眷屬;或受政府委託從事國際交流或活動之法人、團體派赴國外人員及其同行之配偶。

【評論主題】【題組】(2)從動輪作動時間為多少秒?

【評論內容】入出國移民法 第62條罰則:第81條 屆期為改善 處5000以上3萬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公務上的侵占罪之侵占標的物,係下列何者?(A)僅公務上持有的公家物品 (B)僅公務上持有的私人物品 (C)公務上持有的公家及私人物品 (D)公務上持有及非持有之物品

【評論內容】

刑法336第一項是雙重身分犯,「公務」身分是加重處罰,若不具備公務身分仍成立335第一項侵占「他人之物」,因此可推論336的侵占標的包括「公務」+「公家之物」+「私人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