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ng Lin】評論
護照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第 3 條 護照由主管機關製定。第 4 條 護照非依法律,不得扣留。第 5 條 護照分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及普通護照。護照之申請條件及應備之文件,由主管機關定之。第 6 條 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由主管機關核發;普通護照,由主管機關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核發
【Ma An Tong】評論
A:護照條例 第8條B:第7條C:第24條D:第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