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a An To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0 條之 1
【用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屬實施面談辦法第2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之面談,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0 條之 1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接受面談、按捺 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 定居之申請。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陸委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