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曾經在我國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之外國人,其與我國人未有婚姻或親屬關係者,其禁止入國之期間,自何時起算至少為 1 年,並不得逾 3 年?
(A)自其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日起算
(B)自其被收容之日起算
(C)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
(D)自其返抵其原屬國之日起算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68012
統計:A(74),B(9),C(1118),D(16),E(0)

用户評論

【用戶】braces03w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18 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一、未帶護照或拒不繳驗。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證。三、冒用護照或持用冒領之護照。四、護照失效、應經簽證而未簽證或簽證失效。五、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六、攜帶違禁物。七、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八、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九、有事實足認其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但依親及已有擔保之情形,不在此限。十、持停留簽證而無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票、船票,或未辦妥次一目的地之入國簽證。十一、曾經被拒絕入國、限令出國或驅逐出國。十二、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十三、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十四、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十五、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外國政府以前項各款以外之理由,禁止我國國民進入該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經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外交部後,得以同一理由,禁止該國國民入國。第一項第十二款之禁止入國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並不得逾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