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 An Tong】評論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23條
【ChuMi Je】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可直接申請定居。他已經十四歲了,有間諜危機
【@@】評論
第23條: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長期居留者,主管機關基於社會之考量,得予專案許可:一、在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後未再婚,其臺灣地區配偶之年逾六十五歲父 母或未成年子女,無其他法定撫養義務人照顧,而有由其在臺照料之 需要。二、被其大陸地區親生父母之臺灣地區配偶收養,且年齡在二十歲以下。三、中華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至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間,在臺灣地 區原有戶籍,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 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四、其為經許可長期居留或定居之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之親生子女,依大陸 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