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林柔】評論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是有關侵佔公物的處罰第6條則是侵佔職務上持有的私有物品之懲罰可推論出公務上侵占罪的客體包括公有及私人之物
【Ma An Tong】評論
刑法336第一項是雙重身分犯,「公務」身分是加重處罰,若不具備公務身分仍成立335第一項侵占「他人之物」,因此可推論336的侵占標的包括「公務」+「公家之物」+「私人之物」
【Rodman】評論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