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exis Kuo】評論
第 739 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第 745 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第 746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Ennis Jang】評論
保證契約之成立,本不以作成書據為要件,雖無書據而有其他證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