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下列何者非屬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之事項?
(A)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
(B)處分利害關係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
(C)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
(D)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26015
統計:A(189),B(6020),C(190),D(19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 8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事實行為 VS 行政處分

用户評論

blabla】評論

不用記載利害關係人資料

廖偉婷】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    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    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    於其下簽名。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    章為之。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    機關。前項規定於依前條第二項作成之書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