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a An To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但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不在此限。警監1階最高,因此警監3階警監4階--須向內政部申請警正1階--等同薦任9職等--不須向內政部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