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某行政機關為行政訴訟之被告,起訴時其公務所在地在臺北市,上訴時變更為新北市,請問此訴訟管轄法院應以何時為準?
(A)起訴時
(B)上訴時
(C)判決確定時
(D)依各階段時點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11545
統計:A(2390),B(283),C(166),D(106),E(0)

用户評論

cydn1218】評論

定行政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錄取 樺 Jan】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17條(管轄恆定原則)  定行政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最愛小凱<3】評論

民事訴訟法第27條 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行政訴訟法第17條 定行政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Fang Ming Lin】評論

補充: 刑事訴訟法院管轄權第4條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一、內亂罪。二、外患罪。三、妨害國交罪。最高法院刑事判例(4)行政函釋(1) 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大法官解釋(1)最高法院刑事判例(8)最高法院刑事裁判(13) 第6條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