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a An To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B)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15條(有犯罪紀錄) 得撤銷廢止許可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 (撤銷廢止許可)得強制出境
【用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53條:(A)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第18條: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一、未經許可入境。二、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或經撤銷、廢止停留、居留、定 居許可。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四、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B)五、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六、非經許可與臺灣地區之公務人員以任何形式進行涉及公權力或政治議 題之協商。兩岸條例第72條: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主管機關...
【用戶】瑄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53條:(A)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第18條: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一、未經許可入境。二、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或經撤銷、廢止停留、居留、定 居許可。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四、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B)五、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六、非經許可與臺灣地區之公務人員以任何形式進行涉及公權力或政治議 題之協商。兩岸條例第72條: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