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Bao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A)人口販運防制法第13條 人口販運被害人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有安置保護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第十七條規定提供安置保護。(C)第21條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人口販運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政府機關公示有關人口販運案件之文書時,不得揭露前項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個人身分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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