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g Jeffrey】評論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 十四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者,發給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為三個月。但大陸地區人民須經常來臺從事商務活動,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得發給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一年至三年。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而該大陸地區人民或其邀請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得發給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一年至三年:一、邀請單位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A錯)二、邀請單位屬於第五條第五款或第六款之事業。三、受...
【林詩芳】評論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102年12月30日廢止)
【Mune Dene】評論
此辦法102.12.30已經廢止了!!!
【xxxOlivia】評論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102.12.30已組改前廢止)部分內容已併入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