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ang Jeffrey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 十四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者,發給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為三個月。但大陸地區人民須經常來臺從事商務活動,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得發給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一年至三年。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而該大陸地區人民或其邀請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得發給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一年至三年:一、邀請單位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A錯)二、邀請單位屬於第五條第五款或第六款之事業。三、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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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 十四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者,發給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為三個月。但大陸地區人民須經常來臺從事商務活動,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得發給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一年至三年。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而該大陸地區人民或其邀請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得發給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一年至三年: 一、邀請單位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A錯) 二、邀請單位屬於第五條第五款或第六款之事業。 三、受邀人為旅居海外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 四、受邀人為大陸地區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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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 十四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者,發給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為三個月。但大陸地區人民須經常來臺從事商務活動,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得發給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一年至三年。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而該大陸地區人民或其邀請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得發給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一年至三年: 一、邀請單位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A錯) 二、邀請單位屬於第五條第五款或第六款之事業。 三、受邀人為旅居海外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 四、受邀人為大陸地區年度.....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