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rie Chen】評論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xxxOlivia】評論
[補充比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3 條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Bella Li】評論
口訣(依照適用順序):本、住、切 (本來註定會切)= 夫妻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與婚姻最切之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