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關於涉外婚姻之效力,依其準據法原則上為下列何者?
(A)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
(B)結婚舉行地法
(C)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
(D)夫妻共同之本國法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08753
統計:A(94),B(82),C(213),D(1409),E(0)

用户評論

【用戶】Cherie Chen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用戶】xxxOlivia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補充比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3 條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用戶】Bella Li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口訣(依照適用順序):本、住、切 (本來註定會切)= 夫妻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與婚姻最切之地法

【用戶】Cherie Chen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第 .....

【用戶】xxxOlivia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補充比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3 條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用戶】Bella Li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口訣(依照適用順序):本、住、切 (本來註定會切)= 夫妻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與婚姻最切之地法

【用戶】xxxOlivia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補充比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3 條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用戶】Bella Li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口訣(依照適用順序):本、住、切 (本來註定會切)= 夫妻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與婚姻最切之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