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稅務員】評論
已改成1000萬
【108高考財稅上榜】評論
已改成1000萬
【Ting-Yu Chen】評論
該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
【阿甯】評論
第23條(110.12.17)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但截至一百零六年三月四日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得繼續執行,其執行期間不得逾一百二十一年三月四日:一、行政執行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義務人確定。二、行政執行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對義務人核發禁止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