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依 100 年 11 月 23 日公布之稅捐稽徵法修正第 23 條規定,96 年 3 月 5 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欠稅案件,截至101 年 3 月 4 日,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至少須達多少金額以上者,可繼續執行至 106 年 3 月 4 日止?
(A)新臺幣 50 萬元
(B)新臺幣 100 萬元
(C)新臺幣 150 萬元
(D)新臺幣 200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16438
統計:A(90),B(27),C(8),D(1),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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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23條(110.12.17)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但截至一百零六年三月四日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得繼續執行,其執行期間不得逾一百二十一年三月四日:一、行政執行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義務人確定。二、行政執行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對義務人核發禁止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