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erie Chen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第 17 條I.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 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III. 經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 區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IV. 內政部得基於政治、經.....
【用戶】Cherie Chen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第 17 條I.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 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III. 經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 區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IV. 內政部得基於政治、經.....看完整詳解
【用戶】ss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在何種情形下,不須申請工作許可?(A) 經許可於國立大學就讀之外籍學生(B) 大陸人民與臺灣地區有戶籍之國民結婚,經許可依親居留者(C) 經許可來臺旅遊之香港地區人民(D) 經許可於臺灣地區就讀碩士學位之大陸地區人民不須申請工作許可情形: 48條背法 兩個外國學者 一個結婚工作不用許可1.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2.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3.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3款)4.只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在國內設籍者(就業服務法第79條)5.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