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 An Tong】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C)和國民就業(A)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D)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n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n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n予以保障。n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n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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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4就還有分層級...就業=就養 就學 就醫
【Jill】評論
第 1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