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之支出不屬於國家預算應優先編列之項目?
(A)對於失業者提供就業服務
(B)對於勞工提供全民健保補助
(C)對於低收入者提供生活扶助
(D)對於國民教育經費之提供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91972
統計:A(648),B(1519),C(197),D(202),E(0)

用户評論

Ma An Tong】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C)和國民就業(A)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D)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n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n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n予以保障。n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n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如有販賣解答請通知我】評論

原來4就還有分層級...就業=就養 就學 就醫

Jill】評論

第 1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