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評論
1. 要件:(1) 無法律上原因:自始無法律上原因,或嗣後無法律上原因。(2) 一方受有利益:包括現存財產增加或財產應減少而未減少。(3) 他方受有損害:包括現存財產減少或財產應增加而未增加。(4) 利益與損害間有直接因果關係:二者須基於同一事實。2. 效力:不當得利之人應返還其利益。
【Wazowaski】評論
(D)受益人須明知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 第 179 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