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日本籍甲女於旅臺期間至日本籍乙男及丙女共同非法經營之按摩店從事性交易,逾期停留後為警查獲,移送至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收容。如檢察官偵查中訊問丙女時,係以曾以證人身分證述乙男丙女共同經營非法按摩店之甲女為通譯。試問依我國刑法效力規定,甲女之行為如何論處?又如甲女遭遣送出境後,檢察官依刑法第 231 條第 1 項之罪起訴丙女,則於該案審判中,經甲女通譯之丙女陳述是否具證據能力?(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40278
統計:A(49),B(11),C(52),D(7),E(0)
用户評論
【發發】評論
請問(C)的依據是什麼呢? 好像沒看過這段文字?
【心想事成】評論
http://sochen1010.pixnet.net/blog/post/256856384-%E7%B6%93%E6%BF%9F%E7%A7%9F%3D%E6%BA%96%E7%A7%9F%3D%E7%94%9F%E7%94%A2%E8%80%85%E5%89%A9%E9%A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