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Fitzrovia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7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三條第二款之家庭幫傭工作或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看護工作,其年齡須二十歲以上,並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入國工作前應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可之外國健康檢查醫院或其本國勞工部門指定之訓練單位訓練合格。 二、最近一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相同工作滿六個月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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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補充2樓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28 條(有修正)前條所稱醫事機構,以下列各款為限:一、前條第一款所定人員之法定執業登記機構。二、藥商。三、衛生財團法人。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得聘僱前條外國人之機構。 編輯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