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Fitzrovia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6條 (A)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二、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釋字第533號解釋文 (B)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 (C)人民因學生身分受學校之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就其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如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釋字第378號...
【用戶】107地三人事錄取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則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申誡部分與釋字382見解同,不得行政爭訟
【用戶】盧妍蓁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補充D下列何者非屬於司法權之行使? (A)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司法院)對公務員之懲戒 (B)律師懲戒委員會對律師之懲戒 (C)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對會計師之懲戒 係行政處分(D)軍事審判機關對特定犯罪之處罰 答案C(C)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對會計師之懲戒 係行政處分
【用戶】Ennis Jang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a-選舉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十條)b-「一般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第8條)cd-第4條(撤銷訴訟)I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II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III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