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tzrovia】評論
提供公共使用之公共用物,人民為一般使用亦須申請許可?公共用物作通常使用時,任何人皆可利用,且並不發生持久性之狀態,例如在道路上駕車、在廣場行走、穿越陸橋等均屬事實狀態,而未產生持續之法律關係。(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第十一版,p. 192)
【pob.chiu】評論
公共使用之公共用物,如天橋或地下道,想一想,使用前,需要申請嗎?答案自然就出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