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法官對於已經到場的被告甲,面告其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未經合法傳喚,因為未向其合法送達傳票
(B)甲未經合法傳喚,因為未得甲之同意
(C)甲已經合法傳喚,因為法官已經面告其法定事項及記明筆錄
(D)甲已經合法傳喚,因為傳喚並未有任何要式之要求,無論是以書面或言詞均可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28571
統計:A(1),B(0),C(3),D(1),E(0)

用户評論

【用戶】Fitzrovia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72條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