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tzrovia】評論
釋字第400號解釋文 (D)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號判決 (C)按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理由書),並為最高行政法院判例所承認(參見最高行政法院45年判字第8號、61年判字第435...
【Lulu Liao】評論
23 人民基於下列何種理由,得行走於市有道路? (A)反射利益(B)私法上權利(C)公權利(D)國家的恩給 答案:CBy. 104年公務人員 普通考試 行政法概要根據地方制度法法 第16條 第一項 第三款: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所以比較之下,公有地役本身是屬於私人土地(所有權屬於私人),而我們能走在上面是反射利益,和市有道路(所有權是政府,屬於公共設施)的概念有所不同
【Ennis Jang】評論
c-一般不特定民眾利用具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通行,僅係反射利益之結果,非本於 ... 之土地認定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巷道之公法上權利,亦不得主張對於 ... 通行之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並無相對應之享受公用地役關係之權利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