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下列公法上之爭議,何者非行政法院之審判權範圍?
(A)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交通裁決事件
(B)入出國及移民法之收容異議事件
(C)政府採購法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事件
(D)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罰鍰事件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
統計:A(1),B(1),C(4),D(4),E(0)

用户評論

勢在必得】評論

釋字540解釋:司法裁判管轄二元制下的例外:1. 憲法爭議事件: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及統一解釋2. 選舉罷免訴訟:依公職人員選罷法之規定,選罷訴訟涉及選舉無效及當選無效之訴,應向該管民事法院起訴。3. 違反社維法事件:此類行政罰案件,分別由警察機關及地方法院簡易庭裁罰,不服仍須以普通法院為救濟之審級,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及抗告知救濟。4. 律師懲戒事件:釋字378號: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定相當於終審判決,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5. 刑事補償法:依刑事訴訟法........,補償人不服機關之決定者,得聲請司法院刑事補償庭覆審聲請司法院刑事補償庭覆審。6.國家賠償法:依民事訴訟向普通法院請求國家賠償。7. 公務員懲戒事件:由主管機關或監察院向司法院公懲會提出,由公懲會審議。

沈靜文】評論

罰鍰 申誡 沒入 :警察機關

i*o*i.上榜了】評論

請問一下:社維19條的6項是全部都要聲明異議後再去地方法院簡易庭嗎?謝謝

Ennis Jang】評論

行政訴訟之審判權-為公法上爭議,但不屬於行政法院審判權者: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