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所稱之當事人?
(A)參與程序之參加人
(B)檢舉污染之陳情人
(C)訂定法規命令之提議人
(D)申請建造執照之申請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21429
統計:A(3),B(1),C(23),D(1),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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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不列在行政程序法 §20之當事人,故本題應選(C)訂定法規命令之提議人。行政程序法 §20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D)申請建造執照之申請人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B)檢舉污染之陳情人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A)參與程序之參加人 ★申請之相對人=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指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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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當事人之範圍)  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   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n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