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在我國合法居留之外國人,關於其居留期間之權利義務,何者錯誤?
(A)居留原因若有變更,應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原因
(B)有出國後再入國之必要者,得憑外僑居留證再入國,不須另外申請重入國許可
(C)有依法參與集會遊行的權利
(D)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者,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即可在國內工作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9798
統計:A(0),B(79),C(5),D(15),E(0)

用户評論

【用戶】xxxOlivia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4 條外國人在我國居留期間內,有出國後再入國之必要者,應於出國前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重入國許可。但已獲得永久居留許可者,得憑外僑永久居留證再入國,不須申請重入國許可。

【用戶】Ken Lu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請問D選項?

【用戶】noboru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外國人持居留簽證入國後,因居留原因變更,而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原因。但有前項第一款但書規定者,不得申請。(A)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九條: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不得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但合法居留者,其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不在此限。(C)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須申請許可: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二、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D)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