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r6aac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刑法第 28 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第 29 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第 30 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第 31 條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用戶】C_K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請問A選項,為何正確....?因為參考下題,幫助犯可以在著手前,著手後啊....。35 有關幫助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幫助行為沒有手段方法之限制 (B)幫助行為可以在著手前,亦得在著手後 (C)幫助行為可以是物質之協助或精神之支持 (D)無論有無作為義務,都可以成立不作為之幫助犯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用戶】tasnotco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回樓上 同篇32樓就有回答你的問題了Li Tsung Yi 選項b,著手是開始做的意思。著手後不代表已完成。譬如:他正著手寫一份報告。著手前:準備報告參考資料。著手後:寫報告。
【用戶】C_K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請問A選項,為何正確....?因為參考下題,幫助犯可以在著手前,著手後啊....。35 有關幫助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幫助行為沒有手段方法之限制 (B)幫助行為可以在著手前,亦得在著手後 (C)幫助行為可以是物質之協助或精神之支持 (D)無論有無作為義務,都可以成立不作為之幫助犯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用戶】tasnotco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回樓上 同篇32樓就有回答你的問題了Li Tsung Yi 選項b,著手是開始做的意思。著手後不代表已完成。譬如:他正著手寫一份報告。著手前:準備報告參考資料。著手後:寫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