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為外籍人士從事屬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於民國 105 年 8月 22 日未經雇主申請許可在臺工作,被桃園市政府查獲,該市政府於同年 10 月20 日,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處罰甲,然甲於 105 年 10 月 4 日取得勞動部聘僱許可,並於 105 年 10 月 11 日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獲准。試問,該市政府於10 月 20 日之處罰,甲是否可以申請撤銷該項處罰?如不行,其理由何在?又勞動部可否撤銷甲之聘僱許可?理由何在?對此,內政部移民署應如何採取相關措施?試分析之。(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7),C(0),D(0),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