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外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除符合一般法定條件外,尚須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並繼續幾年以上,方得申請歸化?(A)2年 (B)3年 (C)4年 (D)5年
【評論內容】
國籍法4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二、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或其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但與其亡故配偶婚姻關係已存續二年以上者,不受與親屬仍有往來之限制。三、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四、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五、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六、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七、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未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養父或養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評論主題】13 經合法檢查,拒絕出示護照、臺灣地區居留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入國許可證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者,處新臺幣多少金額之罰鍰?(A)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B)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C)二千元
【評論內容】
入移法
第 8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一、經合法檢查,拒絕出示護照、臺灣地區居留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入國許可證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二、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期限,申請外僑居留證。三、未依第九條第七項或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四、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五、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拒絕到場接受詢問。六、違反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證。七、違反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察登記。
【評論主題】2 下列何種事由不構成公務員職務關係消滅之原因?(A)死亡 (B)資遣 (C)撤職 (D)休職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身分因離職而喪失,其身分關係也因而消滅。離職是指真正的、確定的、永久的離開職務,不包括請假、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等情形。如何離卸其職呢?就現行法令規定觀之,不外下述五種原因: (一)辭職:公務人員在任職中如因工作不適、另有發展、身體狀況不佳等一般因素,除非是有服務義務規定之特種公務人員,否則均得陳報長官同意後,隨時請辭。辭職屬自願性離職,一經辭職,即切斷與國家之間的法律關係,且分文未能領取。如遇有同仁辭職事由,機關通常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核布免職。 (二)資遣:公務人員在任職中如遇有機關裁撤、組織精簡、業務緊縮,或現職工作不適任,亦無其他工作可調任,或身心衰弱不堪勝任職務等特...
【評論主題】16 行政院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設置之目的,包括因應婚姻移入人口發展需求,建構友善多元文化社會,並統整各項資源運用,以厚植國家人力資本優勢及下列何者?(A)照顧移民人權 (B)布局國際接軌 (C)兼顧經
【評論內容】
行政院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設置要點
一、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因應婚姻移入人口發展需求,建構友善多元文化社會,並統整各項資源運用,以厚植國家人力資本優勢,布局國際接軌,特設行政院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評論主題】15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每年人數限額規定:如屬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連續滿 2 年,且每年居住逾 183 日,並符合定居條件者,其規範之限額為何?(A)每年限額
【評論內容】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數額表修正相關內容:
一、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台內移字第1010934064號公告發布,自101年11月25日始生效。二、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定居」,每年人數限額如下:(一)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連續滿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定居條件者;每年不限數額。(二)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於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以前結婚者;每年不限數額。(三)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者;每年人數限額「六十」人。(四)臺灣地區人民之親生子女,年齡在十二歲以下者;每年不限數額。(五)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定居,並設有戶籍,其十二歲以下親生子女者;每年人數限額「...
【評論主題】2 下列何種事由不構成公務員職務關係消滅之原因?(A)死亡 (B)資遣 (C)撤職 (D)休職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身分因離職而喪失,其身分關係也因而消滅。離職是指真正的、確定的、永久的離開職務,不包括請假、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等情形。如何離卸其職呢?就現行法令規定觀之,不外下述五種原因: (一)辭職:公務人員在任職中如因工作不適、另有發展、身體狀況不佳等一般因素,除非是有服務義務規定之特種公務人員,否則均得陳報長官同意後,隨時請辭。辭職屬自願性離職,一經辭職,即切斷與國家之間的法律關係,且分文未能領取。如遇有同仁辭職事由,機關通常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核布免職。 (二)資遣:公務人員在任職中如遇有機關裁撤、組織精簡、業務緊縮,或現職工作不適任,亦無其他工作可調任,或身心衰弱不堪勝任職務等特...
【評論主題】15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每年人數限額規定:如屬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連續滿 2 年,且每年居住逾 183 日,並符合定居條件者,其規範之限額為何?(A)每年限額
【評論內容】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數額表修正相關內容:
一、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台內移字第1010934064號公告發布,自101年11月25日始生效。二、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定居」,每年人數限額如下:(一)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連續滿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定居條件者;每年不限數額。(二)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於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以前結婚者;每年不限數額。(三)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者;每年人數限額「六十」人。(四)臺灣地區人民之親生子女,年齡在十二歲以下者;每年不限數額。(五)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定居,並設有戶籍,其十二歲以下親生子女者;每年人數限額「...
【評論主題】16 行政院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設置之目的,包括因應婚姻移入人口發展需求,建構友善多元文化社會,並統整各項資源運用,以厚植國家人力資本優勢及下列何者?(A)照顧移民人權 (B)布局國際接軌 (C)兼顧經
【評論內容】
行政院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設置要點
一、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因應婚姻移入人口發展需求,建構友善多元文化社會,並統整各項資源運用,以厚植國家人力資本優勢,布局國際接軌,特設行政院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評論主題】12 具有臺灣地區人民身分的小華前往大陸地區度假旅遊,旅遊期間在當地遺失其護照,試問小華應如何處理最為妥當?(A)向當地警察單位報案後,前往我國在大陸地區設立之機構申請補發護照(B)向當地警察單位報案
【評論內容】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護照遺失或逾期返臺作業要點
一、依據: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護照遺失或逾期返臺作業要點。
二、申請對象:在大陸地區護照遺失或逾期之臺灣地區人民。三、應備文件:(一)護照逾期者:1、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護照遺失或逾期返臺申請書。2、逾期之護照。3、臺灣同胞來往大陸通行證,如臺胞證遺失者,須備妥臨時臺胞證。(二)護照遺失者:1、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護照遺失或逾期返臺申請書。2、足資辨識當事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或健保卡等)。3、遺失護照報案證明。4、臺胞證,臺胞證遺失者,須備妥臨時臺胞證。四、申請程序及注意事項:(一)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護照遺失或逾期,因...【評論主題】14、( )為便利兩岸人員往來,內政部移民署業已推動大陸地區人民網路申辦服務,但下列何者迄今尚未納入?(A) 觀光(B) 醫美健檢(C) 探親(D) 專業交流
【評論內容】
為因應兩岸快速蓬勃發展,無論係觀光、醫美健檢、陸生就學以及專業、商務活動,亦逐步循序推動網路申辦服務,民眾不需出門臨櫃送件,居家即可線上申辦,經過審核後,在線上完成繳費即可直接印證。104年1月1日起,再進一步實施小三通落地簽,同時在陸客來臺觀光部分,亦配合開辦速件申請,提高行政效能,使兩岸往來更便捷。
來源:https://www.immigration.gov.tw/ct.asp?xItem=1090258&CtNode=36512&mp=1
【評論主題】外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除符合一般法定條件外,尚須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並繼續幾年以上,方得申請歸化?(A)2年 (B)3年 (C)4年 (D)5年
【評論內容】
國籍法4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二、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或其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但與其亡故配偶婚姻關係已存續二年以上者,不受與親屬仍有往來之限制。三、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四、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五、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六、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七、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未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養父或養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