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rry Lin】評論
第 93 條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 ,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阿彌陀佛阿保祐】評論
245條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A)x(B)x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D)x
【slpg700】評論
是245條沒錯,不是93
【Jeannie】評論
第 244 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第 245 條 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