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甲將對乙之新臺幣 100 萬元債權,為丙設定權利質權並對乙為通知,乙之債務先屆清償期而欲對甲為清償,丙反對,乙應如何處置?
(A)向丙給付 100 萬元,並通知甲
(B)提存以代清償
(C)對甲清償並通知丙
(D)代甲向丙為清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28571
統計:A(3),B(3),C(1),D(0),E(0)

用户評論

小Bang結石】評論

第 905 條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先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提存之,並對提存物行使其質權。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後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於其清償期屆至時,得就擔保之債權額,為給付之請求。

Damaris】評論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受質權設定之通知者,如向出質人或質權人一方為清償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他方不同意時,債務人應提存其為清償之給付物(民法第907條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