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ita13246579】評論
辯護人權限:第151條 偵查中辯護人之權限如下: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前段規定,接見犯罪嫌疑人,並互通書信,且不得禁止之,惟應受同條但書規定之限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得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在不違反偵查不公開之原則,得許辯護人以手寫方式札記詢問要點,惟應受同條但書規定之限制或禁止。第152條 辯護人請求調查證據或陳述意見時,應附記於該案犯罪嫌疑人之詢問筆錄,由其於筆錄內簽名。第153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但書之規定,限制辯護人接見通信及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限制或禁止辯護人到場,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