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arkin】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9 甲在某監獄擔任管理員,堂哥乙因為犯強盜罪而在監執行,甲礙於乙苦苦哀求而縱放乙離開監獄。關於甲、乙的上述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未使用強暴、脅迫等方式進行脫逃,不構成刑法第 161 條第

【評論內容】

(A)乙構成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的脫逃罪

(B)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63 條第 1項的公務員故意縱放罪

(C)乙在翻牆離開監獄時遭圍捕,未能成功脫逃,甲的縱放行為雖屬於未遂,仍應加以處罰(163III)

(D)163沒有減輕規定,162才有

【評論主題】14 關於妨害秘密罪章之案例,下列何者錯誤?(A)房東甲以針孔攝影機側錄房客乙於房間內之更衣畫面,構成犯罪 (B)房東甲代收房客乙之信件,透過桌燈透視其內容而未開拆,構成犯罪 (C)房東甲代收房客乙之

【評論內容】

315:無故開拆或(C)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B)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315-1第2款: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A)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315-2III:製造、散布、播送或(D)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評論主題】13 關於偽證或誣告罪章案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審判程序中,證人甲具結後,因記憶不清而不慎為不實之陳述,不構成犯罪 (B)乙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不構成犯罪 (C)丙向公務員誣告他

【評論內容】

(A)因記憶不清而不慎為不實之陳述,不構成犯罪→沒有偽證故意

(B)171I: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構成犯罪

(C)169I: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

(D)172: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評論主題】11 關於假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假釋的決定,是由法官以裁定方式為之 (B)甲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 2 年,入監執行 1 年後假釋出監。出監後 1 個月內,甲再犯竊盜罪,應依刑 法第 47 條

【評論內容】

77I: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A)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78:假釋中因(C)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D)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B)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5 下列緩刑之宣告,何者正確?(A)被告處有期徒刑 7 月,緩刑 6 年 (B)被告處拘役 20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 元折算 1 日,緩刑 1 年 (C)被告處有期徒刑 3 年,緩刑

【評論內容】

刑法74I: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

(A)緩刑 6 年

(B)緩刑 1 年

(C)被告處有期徒刑 3 年→不能緩刑

【評論主題】21 下列有關司法院大法官之敘述,何者錯誤?(A)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B)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C)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D

【評論內容】

司法院組織法7IV

司法院副院長出缺時,(D)暫從缺;至總統提名繼任副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

【評論主題】14 有關憲法法庭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憲法法庭得囑託檢察官或調度司法警察為搜索(B)憲法法庭得囑託檢察官或調度司法警察為扣押(C)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之訴訟代理人以律師為限(D)憲法法庭言詞辯

【評論內容】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23:憲法法庭為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囑託檢察官或調度司法警察為(A)搜索、(B)扣押。

22I:前條言詞辯論,如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其受任人以(C)律師或法學教授為限;其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II:前項(D)代理人應先經憲法法庭之許可。

【評論主題】1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關於商業性言論的敘述,何者正確?(A)菸品標示是商業性言論,屬於低價值言論,不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B)強制菸品標示尼古丁,焦油等成分之規定,對於菸商的財產權不構成任何

【評論內容】

(C)商業性言論所受到的保護較低

釋字577:商品標示為提供商品客觀資訊之方式,為商業言論之一種,有助於消費大眾之合理經濟抉擇。是以商品標示如係為促進合法交易活動,其內容又非虛偽不實或不致產生誤導作用者,其所具有資訊提供、意見形成進而自我實現之功能,與其他事務領域之言論並無二致

(C)對廣告採取事前審查不違憲

釋字414:藥事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省(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旨在確保藥物廣告之真實,維護國民健康,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五條尚屬相符。

釋字744:就化粧品廣告所為之事前審查,限制化粧品廠商之言論自由,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

【評論主題】21 甲乙二人相約在山上決鬥,乙重傷倒地無法自行下山,甲下山後良心發現,告知路人,有人受傷,即返家休息,而乙被另一名山友救下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成立中止未遂 (B)甲成立準中止犯 (C)甲成

【評論內容】

謝謝你提供的思維,

102,台上,5029

(二)、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稱「防止結果之發生」係指行為人實行犯行,而有結果發生之危險者,因己意而為誠摰努力,積極盡力防止結果發生。則縱認上訴人有當場委請其母撥打一一九或一一○報警及通知救護車到場,但其並未進一步參與救助之行為,亦難認係已達積極盡力防止結果發生之程度,自與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謂「防止其結果之發生」不合

98年這題原本考選部給的答案是(B)障礙未遂,如上述實務見解,但後來(A)準中止也對了

端視有否真摯努力?有否積極性?有否相當性?

所謂積極性,係指有一定之作為,如果為不作為,則不該當積極性

所謂相當性,須為有效防止結果發生之適當行為

積極性該當,是否有相當性呢...

【評論主題】20 某甲屋前自己所有的空地被陌生人停車占用,車主數日沒有來取車,甲遂將該車加上車輪鎖。車主乙來取車時發現無法將車開走,向檢察官提出告訴。關於本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構成強制罪 (B)甲可以主

【評論內容】

99,上易,8

按刑法第304 條之強制罪係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為要件。其中,刑法第304 條第1 項所稱之「強暴」者,乃廣義地指對人施用有形物理力之行為,但不以直接對身體實施為必要,即若間接施力於物體,而已足以影響於他人者,亦足當之,然需被害人在場,始有受強暴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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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380:

解釋文: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及學位授予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C)畢業之條件係屬大學自治權範疇

理由書:研究以外屬於教學與學習範疇之事項,諸如課程設計、科目訂定、講授內容、學力評定、(A)考試規則、(D)學生選擇科系與課程之自由,以及學生自治等亦在保障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