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rkin】評論
(C)商業性言論所受到的保護較低釋字577:商品標示為提供商品客觀資訊之方式,為商業言論之一種,有助於消費大眾之合理經濟抉擇。是以商品標示如係為促進合法交易活動,其內容又非虛偽不實或不致產生誤導作用者,其所具有資訊提供、意見形成進而自我實現之功能,與其他事務領域之言論並無二致(C)對廣告採取事前審查不違憲釋字414:藥事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省(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旨在確保藥物廣告之真實,維護國民健康,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五條尚屬相符。釋字744:就化粧品廣告所為之事前審查,限制化粧品廠商之言論自由,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
【侯明忠】評論
請問B選項,如何改呢?謝謝!!
【陳浩】評論
B選項 假設包裝標示尼古丁 焦油每字都一塊錢 五字就五塊 如果不標示就可以省下五塊所以對菸商財產權還是會構成限制
【Ucg Tppu F】評論
化妝品也是商業性言論但是大法官認為應該事後審查因為此言論限制侵害人民言論自由有失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