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關於和解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法院僅得於第一審程序中,適時介入並試行和解
(B)訴訟參加人不得參與和解方案
(C)因試行和解,法院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到場
(D)和解成立者,僅具執行名義之效力而無既判力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貼貼樂 ( ̄︶ ̄)↗】評論

(D)和解成立者,僅具執行名義之效力而無既判力 X民事訴訟法 第380條 (和解之效力與繼續審判之請求)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第八十四條第二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 380 條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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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民事訴訟法§377Ⅰ規定:「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可知(A)之論述「僅得於第一審程序中」係屬錯誤。(二)依民事訴訟法§377Ⅱ規定:「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參加人於訴訟中為第三人,可知(B)之論述「不得參與和解方案」係屬錯誤。(三)依民事訴訟法§378規定:「因試行和解或定和解方案,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可知(C)之論述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四)依民事訴訟法§380Ⅰ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可知(D)之論述「僅具執行名義之效力而無既判力」係屬錯誤。